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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金联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_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23年第03期)
  • 2022-07-04 18:11:01
  • 2023年第03期 

    东方金联供应链公司编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坚持 “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指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装修、奢侈品、3C电子产品、美容、医疗、旅游、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

    (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

    (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

    (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八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是公司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九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第十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全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本地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第十一条 实行贷后管理制度。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具体按照《贷后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贷款第一责任人是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对贷款质量负责,承担贷款最终收回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贷款分环节主责任人制度。办理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设立独立的信贷工作尽职调查岗,该岗位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信贷、法律、财务等知识,依诚信和公开原则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工作。各级部门应定期评价与确定信贷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对未尽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其各环节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或责任免除,按照《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聘用;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上岗资格有效期3年。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标准。等级评定每年1次,由信贷部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实行信贷“十不准”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信贷部应采取果断措施,在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后,将其淘汰出客户群体。

    第十八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四章 客户授信管理

    第二十条 客户授信包括表内、表外授信。表内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等;表外授信: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二十一条 授信的原则。客户授信必须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对象和额度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 授信的条件。对客户实施授信除符合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发展前景等。信贷部应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 授信的方式。对客户授信管理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

    第二十四条 授信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决策层素质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进行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信用额度、品种和期限。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类别、指标体系、工作程序、评级组织等,由公司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业务种类

    第二十六条 信贷部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分类如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以下传统优势业务品种。

    第六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第二十九条 信贷产品定价。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或有资产业务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贷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贷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经信贷部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第三十条 信贷合同管理。信贷合同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必须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提示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发现疑义和问题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三十三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质量分类法。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第三十五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农信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银行监督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第三十六条 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公司利益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做好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已核销的贷款,要严格保密,由专人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提出清收盘活的措施;信贷部门或专业清收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

    第八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信贷员除3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和5万元以下消费金融贷款外,对受理的其他贷款,必须报信贷部审查审批。

    第四十条 低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总经理确定,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不得简化业务流程。

    第四十一条 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

    第四十二条 贷款展期的规定。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贷款担保有效、属周转性的贷款可按规定申请展期,由原审批部门按贷款审批程序决定是否展期,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第四十三条 办理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十四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条件的贷款。关系人是指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五条 建立大额贷款监测制度。公司建立单户100万元以上贷款监测台账,实行按月监测,定期通报到期贷款收回情况。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贷工作稽查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大额贷款定期稽查制度,检查大额贷款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评价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落实清收责任及责任处理意见,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七条 建立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信贷部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相关责任人责任大小,实行赔偿制。在岗清收期限内仍未收回的,应由责任人先进行全额赔偿,收回贷款后再退还赔偿款。因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贷款风险的,逐级审查上报,经公司风险管理部审批后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对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应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提取专项拨备,提取的专项拨备不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利润调增项目。

    第九章 违规与违约处罚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信贷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一律停职收贷,只发基本生活费用,直至贷款收回为止。

    第五十条 信贷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责任人给予撤职(含)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损失额度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 客户有违法违纪、违背信贷原则和借款合同行为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十二条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客户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